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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理財服務的披露
電子理財服務的披露
 
電子理財服務的披露
重要事項: 如登記使用華僑銀行個人或商業電子理財服務(每項均稱為「電子理財服務」),閣下即被當作已接受電子理財服務使用條款及章則(「詳盡條款及細則」)並受其約束,在登記及使用電子理財服務之前,閣下必須細閱該等條款及細則。

有關使用電子理財服務的披露,僅為一般描述性質。若詳盡條款及細則與本披露之間有不相符之處或歧異,概以詳盡條款及細則為準。

本披露所用的文字及詞語,均按詳盡條款及細則所述的涵義解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則作別論。
   
 
電子理財服務適用的各項費用及收費
銀行保留權利要求客戶就電子理財服務繳付有關的費用及收費,以及可於按照銀行認為合適的方式向客戶發出為期不少於30天並述明適用費用及收費的金額的通知後修訂有關費用及收費,但如任何費用及收費的修訂超出銀行控制範圍,則銀行可於在有關情況下屬於合理的方式發出通知給予客戶。

客戶須承擔電訊公司及/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基於提供或維修與電子理財服務有關的客戶電訊器材、互聯網接通器材/裝置而收取的任何費用、收費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PNETS, IDD及漫遊服務費(如有)。

客戶同意繳付銀行不時通知與提供或使用電子理財服務有關的一切費用,而客戶亦授權銀行在客戶的基本戶口/基本賬戶內支取有關費用的金額。有關費用須預先繳付,並不會獲退還。
   
 
客戶就電子理財服務保安須負之責任
客戶確認,電子理財號碼、用戶名稱、密碼、任何進入電子理財服務所用的任何其他密碼及使用者識別碼(統稱為「個人標識符」)均屬機密,客戶蓄意或非蓄意違反保密原則的行為或不作為,均使客戶須向銀行承擔一切有關損失及損害。

客戶有責任妥善保存個人標識符,並須採取一切所需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藉以保持個人標識符保密及安全:
不可使用容易猜中的個人標識符(如客戶的香港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出生日期或客戶姓名中可資識認的部分)作為個人標識符;
不可將客戶在其他互聯網服務中所使用的個人標識符用於登入電子理財服務;
不可向任何人士(包括銀行的職員及警方)或任何可疑網站披露個人標識符,亦不可於任何地方不加掩飾地記錄個人標識符;
不可使用個人標識符作其他網上服務之用(如電郵及互聯網接達等);
不可使用電郵或互聯網搜尋器內的連結登入電子理財服務,並應在銀行網站(www.ocbc.com.hk)直接登入電子理財服務;
在登入電子理財服務之前,應先關閉所有瀏覽器視窗,以免客戶的財務資料被其他網站未經許可地讀取,並應於每次登入電子理財服務完成事務後登出所有電子理財服務網頁;
不可利用公眾電腦(如網吧的電腦等)登入電子理財服務;及
定期查核客戶的銀行結餘及交易,如發現任何錯誤或未經許可交易,應於合理地實際可行時盡快通知銀行有關事項。
請緊記,為確保只有客戶才知悉他的個人標識符,銀行不會查問客戶的個人標識符。

如客戶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如未有採取所需措施確保客戶的個人標識符保密,或在知情的情況下讓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客戶的個人標識符等),則客戶須為有關使用電子理財服務所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損失及後果承擔責任。
   
 
客戶對未經許可交易須負之責任
客戶同意及確認,任何人士利用客戶的個人標識符使用電子理財服務(不論經客戶授權與否),均構成及當作客戶本人使用電子理財服務。

如客戶發現或相信個人標識符外洩、遺失或被竊或其賬戶中曾進行未經許可交易,則客戶須在合理地實際可行時盡快通知銀行,並須以書面確認有關事宜。客戶亦須盡快更改密碼。如客戶未有向銀行作出該等通知,客戶或須承擔一切損失。在銀行收到有關通知之前,客戶無權向銀行作出任何申索,並須就使用電子理財服務(不論是否經客戶授權使用亦然)所產生的一切有關損失及損害承擔責任及向銀行作出彌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