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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通告
認識不動賬戶及已故客戶賬戶
何謂不動賬戶?
儲蓄、支票或其他類別的存款賬戶,若在一段特定時間內並沒有任何交易(銀行主動支付利息及扣除手續費的交易除外),大部份銀行會歸納此類賬戶為不動賬戶。各間銀行對擱置時間的規定各有不同,但通常為六個月或以上。有時客戶開設了銀行賬戶,存入了一些款項,便無意間把賬戶置之不理,或是任由賬戶的餘額跌至微乎其微,甚至清零,仍不取消賬戶。
 
不動賬戶為何不利客戶?
繳付不必要的費用
讓賬戶處於不動狀態不是明智的理財方法。大部份的銀行會向持有不動賬戶的客戶收取小量的手續費。若你沒有正式取消賬戶,銀行可能會繼續收取手續費,而你則有責任向銀行繳付有關費用。
某些服務被暫停
部分銀行會停止為持有不動賬戶的客戶提供某些服務,例如自動櫃員機服務。
詐騙風險
如你之前向銀行提供有關不動賬戶的聯絡資料已經過時而未有及時通知銀行,銀行便無法聯絡你,並可能繼續把你的賬戶結單/銀行通知發送到你的舊地址或電話號碼,其他人可能會讀取到這些賬戶結單/銀行通知。你亦可能會錯過銀行發給你的重要提示或信息。由於缺乏誘因去留意不動賬戶的交易,你也許會掉以輕心,未有及時謹慎監查這些賬戶的交易及核對結單,當有未獲授權的交易時,你或許未能及時發現的風險便會增加。當你的個人資料有所更新時,務必盡快通知銀行。有些銀行為了保障你的利益,會限制不動賬戶的部分服務。
 
如何避免持有不動賬戶?
取消不需要的賬戶
點算自己持有的賬戶。正式取消所有不需要的賬戶。在取消賬戶前,確保已找出所有常行指示及直接付款授權指示,並先終止這些指示及授權。你亦應該於取消賬戶前預先下載並保存好任何該賬戶的電子結單以作記錄。
收到銀行通知時採取行動
銀行在首次就不動賬戶收費的十四天前,須通知你並建議避免徵費的方法。所以,緊記要閱覽銀行發出的信件或通知,當收到通知時採取相應行動。請確保你記錄在銀行的個人資料為最新,以防錯過任何重要通知。
 
若你忘記自己持有的賬戶,或已不清楚賬戶的動向,該怎麼辦?
你應帶同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前往銀行分行,或致電銀行的客戶服務熱線。銀行於核實你的身份後,會盡力協助你查找你是否持有該銀行的賬戶。
 
資料來源: 香港銀行公會 (通函編號: S/22/153) 3
 
何謂已故客戶賬戶?
已故客戶賬戶指其持有人已經離世。
 
為何通知銀行賬戶持有人已經去世重要?
通知銀行賬戶持有人已經去世是十分重要,這樣銀行才可及時凍結已故客戶的賬戶,保障已故客戶遺產的潛在擁有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已故客戶賬戶凍結後,有待遺產代理人(請見下一段遺產代理人的定義)再作處理。請帶同已故客戶的死亡證明書或其核證副本到銀行,以更新賬戶的狀態,避免未獲授權的人士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誰有權處理已故客戶的銀行賬戶?
負責處理去世者遺產的人一般被稱為「遺產代理人」,遺產代理人可以是去世者遺囑訂明的遺囑執行人,如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訂明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可以是由去世者近親、法院司法常務官或去世者債權人擔任的遺產管理人。一般而言,遺產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單一名義持有的遺產,例如管理有關的資產並分配予受益人。
 
遺產代理人在處埋去世者資產前,需取得甚麼文件?
若去世者遺產的價值超出港幣五萬元,在處理遺產時,需要先從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取得授予承辦書。授予承辦書是證明遺產代理人有權處理去世者遺產的文件。授予承辦書附有資產及負債清單,如遺產代理人從遺產承辦處取得授予承辦書後,發現去世者的任何額外資產或負債,遺產代理人可能需要更正資產及負債清單內,未有記錄但屬於須處理的去世者遺產。如欲了解授予承辦書的申請方法,請聯絡遺產承辦處。

如遺產全屬金錢而價值不超出港幣五萬元,遺產代理人可從民政事務總署申請確認通知書,代替授予承辦書。如欲了解確認通知書的申請方法,請聯絡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在處埋已故客戶賬戶時,需向銀行提供甚麼文件?
各銀行所要求的文件不盡相同。遺產代理人一般須帶同以下的文件到銀行分行:
高等法院發出的授予承辦書正本/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確認通知書正本
遺產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已故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已故客戶的死亡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
 
如果你想查找去世人士是否持有銀行賬戶,應該怎樣做?香港銀行公會能協助嗎?
由於香港銀行公會並沒有各銀行的賬戶的資料,因此未能亦不會就特定銀行賬戶事宜充當會員銀行的中介人處理。

若你想確認去世人士有否於銀行持有賬戶,請直接向有關銀行查詢。你一般需要向銀行提供以下的文件:
去世者的死亡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
去世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賬戶查詢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賬戶查詢者與去世者之間的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若兩者為配偶關係,可提供結婚證明書。若為父母子女關係,則提供出生證明書)
去世者的遺囑正本(如有)
若你在符合文件要求上遇到困難,請告知銀行,銀行將致力協助你及商討其他可行的做法。
 
資料來源: 香港銀行公會 (通函編號: S/22/153)